離婚分身家兩案一併審

上訴庭於兩年前為離婚夫婦財產分配引入大改革,先在一宗離婚案首次援引英國在廿一世紀開始採用的「公平分配」原則,繼而在另一案中把婚前同居時間納入婚姻時間之內,兩案的男方都為此要多付贍養費,其中一人是遠東發展主席邱德根的第七子邱達文,邱達文須支付高達三千七百五十萬元給前妻。兩名男主角先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安排一併審理兩案,昨日開始聆訊。

這是終審法院現任首席法官馬道立上任後,首次遇到影響深遠的終審法院上訴案件,但由於決定率先引入「公平分配」原則的上訴庭法官包括其妻子袁家寧,馬道立需要避席。有關「公平分配」原則的上訴聆訊昨早已完成,昨午隨即開始進行邱達文的上訴聆訊。

邱德根第7子多付近三千萬

邱達文的律師指,婚姻是一個平等夥伴的關係,但男女雙方約會與同居與婚姻關係仍有分別。香港雖是國際城市,但始終是一個華人佔大多數的社會,對於同居關係的看法,華人沒有英國人那麼開放。若香港法院倣效英國法院將同居時間納入婚姻時間,會令婚姻關係降格。 

邱達文的律師認為,「講金」才是最實際,邱達文與前妻婚前同居時,兩人都是學生,邱達文未滿廿歲,財政未獨立,女方也只有廿歲,兩人當時根本無甚麼財產可留作日後結婚之用,但上訴庭卻「講心唔講金」,錯誤地依靠虛無縹緲的感情,並因此將兩人婚前同居時間納入婚姻時間。邱達文只是在結婚後才在金錢上支持女方,並且只是給她兩張信用卡。

邱達文的律師又指出,邱與前妻婚前同居期間,兩人並非由始至終住在一起,邱達文於九三至九五年間居於香港,女方則在馬來西亞與父母同住。

此外,兩人婚前同居期間也一再離離合合,有一名姓吳女子更向法庭提出證供,聲稱於九六至九七年間與邱達文有親密關係及一度談婚論嫁;上訴庭因此不應把兩人婚前同居時間納入婚姻時間。

邱達文於八五年在英國讀預科時認識女方,她當時在大學攻讀音樂,兩人很快同居,至九七年九月才正式結婚,但婚後三年分居,至○七年正式離婚。家事法庭根據兩人短暫的三年婚姻關係,判邱達文要支付七百八十萬元給女方,上訴庭及後指男方報細財產,加上兩人同居逾十年、女方頓失「長期飯票」及其他原因,下令邱達文支付三千七百五十萬元給女方。

案件編號:FACV 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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