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三被告下月再訊
被判監的被告葉英偉(卅三歲),於○五年至○六年的十二個月內,共收取了一千二百元「茶錢」。他於○七年三月辭職,事前曾主動要求部下停止收受「茶錢」。
另外三被告早前為廉政公署錄口供頂證其他酒店職員,但控方仍研究他們口供的價值,押後至十月廿日再訊。
辯方指,被告於九五年中學畢業後加入酒店,由接待員升至助理前堂經理,○七年轉到一間旅行社做總經理。
由於酒店門口未能停車,職員便為客人電召的士,結果形成「茶錢」制度,希望法庭考慮涉案金額低及被告深感後悔而輕判。
惟裁判官認為要向貪污「說不」,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被告即時入獄。
案件編號:KCCC 334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