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列明,如申請人的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喪失百分百賺取收入的能力,且持續不少於六個月,便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不過早前有立法會議員曾在會議內,狠批當局審批傷殘津貼的過程,欠缺透明度及客觀標準。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申訴專員曾狠批傷殘津貼審批程序,政府有必要全面檢討,他批評當局審批過程欠缺透明度,以致早前有申請者即使失去一條腿也不被當作殘疾,被拒申請傷殘津貼,「政府對『殘疾』定義有問題,審批就只係靠醫生評估,無專業社工介入,缺乏一套客觀標準。」
有議員亦直指,殘疾對於不同的工作有不同定義,如失去一條腿可繼續做公司經理,但如果要做苦力就沒有可能,因此她認為醫生的評估報告,可否按病人本身從事的工作,作為評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