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倘勝訴 或延後執行

【本報訊】男變女的變性人W要求確認結婚權利的司法覆核案,在高院經兩日審訊後昨日審結,法官押後裁決。政府一方繼續陳詞時指,在處理結婚申請時,應維持以申請者出生時的性別作依歸,又指因此議題牽涉重大,政府要求法庭若判W勝訴,亦應頒令暫緩執行判令,讓政府有時間考慮相應措施。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指,香港跟隨普通法觀念,婚姻制度一直與傳宗接代緊緊相連;但變性人不但無生育能力,連性能力亦可能欠奉。而且不論大眾觀感或在醫學領域,變性人都不被當成真正的男性或女性。雖然其他華人社會如中國內地、台灣等,都已准許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但香港在作出轉變時必須考慮上述因素。

需平衡大眾福祉

律師指改變婚姻法律,勢必引起社會強烈震盪,必須慎重處理,政府需在變性人和大眾福祉間作出平衡。人事登記處向W發出性別是女性的身份證,是為便利她的生活,但這不能與結婚權利相提並論。

律師又指,變性人婚姻在全世界仍存爭議,在此情況下,她認為政府毋須改變一直以來的評定性別準則。W一方指現行政策違反《基本法》,律師回應指《基本法》雖無寫明結婚權利只適用於一男一女結合,但《基本法》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通過,解釋其條文時亦應以當時法律觀念作依歸,因此《基本法》的保障並不包括變性人婚姻。

律師最後指,由於此案牽涉重大且複雜的改變,如法官判政府敗訴,亦應倣效年前法庭裁定紀律部隊竊聽違憲的案例,暫緩執行判令,讓政府能有足夠時間提出應對方案。不過代表W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反對,他指禁止竊聽對調查罪案有即時影響,但香港變性人數目有限,有結婚打算的就更少,影響規模不可比擬。戴最後在回應政府陳詞時表示,世人對性別的判斷應與時並進,由觀察生殖器到驗染色體,到現在也應考慮其他因素。

案件編號:HCAL 1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