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與駕駛不兩立,喝酒勿駕駛,駕駛勿喝酒,以免車輛失控,害己害人。但部分藥物亦影響人的神志及判斷,是故,服藥勿駕駛,駕駛勿服藥,亦理所當然。
規管酒後駕駛立法,比規管服藥後駕駛簡單,因為飲用酒精只得乙醇一種,因此由法例定義,以至訂定違例水平、選用測試方法,只需針對一種化學物質。相對而言,規管服藥後駕駛便複雜得多,皆因藥物種類繁多,對人體影響各有不同,不少更是病人必須服用的。
我認為較可行辦法是規管服藥效果:服藥者須對自己服藥後的行為負責,若由於服藥影響駕駛,導致人命傷亡、財物損失,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便須承擔法律責任。合理辯解可包括經醫生證明涉嫌違例者由於患病需服用藥物,且服用藥物或服用藥物劑量不會影響駕駛;或是在不知情下服藥,及至感覺有異,已來不及停止駕駛。
檢控舉證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在拘捕涉案者後盡快進行法證醫學檢查,以確定其神志及控制車輛能力;另一方面是證明他曾服藥。藥物可分治療用途和非治療用途,後者包括藥物濫用,例如,服用K仔氯胺酮、冰、可卡因等,應以「零容忍」看待。一旦在涉案者體內發現該等藥物,便視為足夠罪證;這樣,法例條文便黑白分明,不存灰色地帶。
至於治療用途藥物,則存在頗多灰色地帶,例如大部分藥物均沒有預先設定服用後不宜駕駛的標準;是故,若以法例規管,便得進一步研究。惟對須服藥的駕駛者忠告如下:如有任何懷疑,必須停止駕駛,並盡快求教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