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應尊重中央外交權

前年美國一個對沖基金入稟香港法庭,聲稱因剛果民主共和國欠債未還,要求禁止中國中鐵將逾二億美元的採礦入場費付予剛果,應將該款用作抵債。原審法官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裁定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駁回基金要求。嗣後基金不服上訴,今年二月香港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官判決,批准基金公司申請,竟然禁止中國中鐵繳交採礦費予剛果。

對於這一有損國家利益的裁決,外電也大感驚訝,指「北京在非洲窮國用基本建設投資換取自然資源的戰略,引起了外界,尤其是西方競爭對手和非政府組織的擔憂。但它或許未曾料到,對自己的雄心構成嚴重挑戰的,竟然是香港上訴法庭」!

無獨有偶,半月前香港證監部門為查證某上市公司涉嫌一樁虛假交易事件,貿然闖進中國擁有鐵礦和石油重大投資權益的某國駐港領事館,大肆搜查六小時,至今對此舉是否牴觸外交豁免權未有明確答覆。

三年前,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曾闡明:《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律,治權是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多少權就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剩餘權力。《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但凡牽涉到外交事務的事情,事關中外關係和國家利益、國家形象,執法部門應小心處理,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須知若挑戰中央外交權,就是挑戰「一國」前提,挑戰《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