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八歲的已婚被告黃偉銘,為東亞銀行前櫃位服務員,現從事派傳單的散工。他被控在去年八月十四日,於長沙灣道的中國銀行分行內,威脅會使該處職員遭受人身損害。裁判官指,被告投資失利實屬不幸,被告應以正確方法投訴,考慮到案件屬單一事件,加上被告勤奮上進及曾參與義工服務,決定判被告社會服務令。
中銀一名男職員在處理雷曼回購方案的回郵信件時,其中一封信剪開後有白色粉末彈到桌上、地上及他的手上,遂通知上司報警。警方專家檢驗後,發現粉末只是普通生粉,而信封內有一張已簽署好的接納中銀回購方案同意書,同意書上的中銀標誌及名稱被原子筆塗污。警方循文件上的個人資料上門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TCC 26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