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和子彈的現役軍裝警員,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及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負責調查的警務人員。警方調查四年後,雖不接納他的投訴,但指負責法證檢驗的警務人員有疏忽職守。他在獲悉調查結果後四個月入稟高院,指警方非法拘捕及惡意檢控令他精神受傷及蒙受損失,向警方索償六百萬。
入稟狀指,原告李志昌現時駐守九龍城警署軍裝部,警方於○三年期間懷疑他與石硤尾警署槍械房內警槍被更換零件的案件有關,他於○四年五月被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首次拘捕。他於○五年六月獲警方無條件釋放,但於○六年二月再次被捕,並被控兩項無牌管有彈藥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
原告於○六年九月在九龍城法院受審,控方於開審時撤銷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庭及後裁定他餘下兩項罪名均不成立。他於○六年十月復職,並於該月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及捏造證據。
警方於今年四月回覆原告稱,他的投訴都不成立,但負責法證檢驗的警務人員未有謹慎為涉案氣槍進行法證檢驗,故一項警務人員疏忽職守的指控屬實。
原告指,他於九四年便領有槍械及彈藥牌照,九六年起家中一直有儲放槍械及彈藥作裝飾,而該批子彈已發射過,並無危險性。他認為,警方首次拘捕及調查他是可以理解,但在無條件釋放他後又再起訴他,則是非法拘捕和惡意檢控,故向警方索償。
案件編號:HCA 111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