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女事主與男友案發於晚飯俱曾喝酒,私家車上除女事主與男友外,尚有其他人。
女事主:我沒有飲酒,男友亦沒有飲酒。
辯方:女事主駕車駛經屯順路時時速不止廿公里,質疑「點解會開得咁慢?」
女事主:因為由屯順街駛出屯匯街的路口時,要停車先再開車。
辯方:女事主駕車離被告四、五米時仍沒有停下,結果車的左邊倒後鏡撞向被告左身,被告倒下後,女事主落車察看被告情況,結果掉低手袋。
女事主:沒有撞倒被告,她打開車門時「半邊身出車門,一腳踏地」,與被告對話一至三秒間掉下手袋。
辯方:女事主稱因不見手袋被勒索巨款卅萬元,「手袋賣唔賣到卅萬元,冇咗警察委任證點會無咗份工,理論係咩,點解可以令你無咗份工?」
女事主:沒有衡量過手袋價值,委任證可以補領,故不知被告如何可以令她丟職。
辯方:女事主當日以市民身份報警,但自己寫口供。
女事主:雖然休假但有權利親自寫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