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防員乘坐計程車,因司機關掉空調等客,感覺車廂翳焗,擬改乘另一輛計程車,結果遭司機穢語對待。消防員報警,司機被拿上法庭,判「對乘客不禮貌」罪名成立,罰款一千二百元。
一年後冤家竟再次碰頭,同一消防員再乘搭同一司機駕駛的計程車;但這回惡言相向者乃消防員,司機報警,消防員被拿上法庭,判「在公共服務車輛上使用不良或冒犯性語言」罪名成立,罰款五百元。
香港幾近成為全球最文明城市,誰對誰在公共地方,包括車輛上說穢語,皆有被檢控之虞。可是,香港法律肯定並非人人平等,立法會議員在議事殿堂用穢語辱罵官員,同僚之間互相「問候」,非偶一為之,而是爛「騷」連場,但竟可逍遙法外。蓋因立法會議員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在立法會議事時發表言論,豁免受法律追究。
然而,有關法例的立法原意並非方便議員說穢語,乃讓議員能暢所欲言;於討論爭議事項時亦毋須顧忌太多,為避免被控告誹謗而應說不說。但如今議員卻躲在這法例背後撒賴,奉穢語為對付異己的個人武器,享受「只准議員穢語,不許百姓爆粗」特權,無怪市民對立法會滿意程度每況愈下。
有何解救之法?考慮把議員的冒犯性語言從《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護剔除不失為一法,但這必定招致何為冒犯性語言的爭議。所以我認為唯一辦法是透過立法把所有規管穢語的法例刪除,讓香港法律人人平等,市民享隨時隨地逢人「爆粗」自由,迅速躍升為全球首席「爆粗之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