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明顯 海關應檢控

【本報訊】《忽然1周》未經授權下,刊登東方的獨家圖片,更稱是隨意在互聯網下載。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以賠償的方式進行和解,其實已承認侵權行為,在法理上應已有足夠依據執行刑事檢控,海關亦應加快處理舉報侵權的個案,以正視聽。

罰款當成本 阻嚇不足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若傳媒機構在明知情況下,未經真正版權持有人同意使用有關圖片,已屬侵犯對方的版權,黃說:「你哋東方嘅員工咁辛苦影張相,冇理由有人可以坐享其成,照計大家同行,一定有留意各自刊登嘅作品,以賠償的方式進行和解,其實已承認咗侵權行為。」他補充,「不問自取」且未經版權人同意使用來自互聯網的圖片及文章,會為新聞界及社會帶來負面影響,負責執法的海關應增加資源,加快處理舉報侵權的個案,以正視聽,以免助長不良的侵權歪風。

研究版權法的法律界人士江炳滔指出,創作者的作品不論是圖片、文字或設計圖,均受《版權條例》保障。而構成侵權行為需符合三項條件,第一要證明是版權持有人;其次是證明對方刊登了被侵權的圖文,但需視乎抄襲程度;第三則是引證侵權者是否知情,這一點亦是較難證明的一項,但一般有兩種做法:其一是事前受害人曾向對方作出警告;其二是侵權者早有前科,「有案底喺度,就絕對有關係。」

他指出,由於侵權行為多涉及龐大的生意額,所以即使要支付數萬元侵權賠償,有人會將罰款視為成本之一,所以阻嚇性不大。他指出,若然對方已就侵權行為作出賠償,在法理上應已有足夠依據去執行刑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