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報刊無刊登承印人地址,或承印人資料與官方資料不符而鬧出雙胞胎,一旦市民因報刊內容虛假、涉嫌誹謗或侵犯版權,向承印人提出訴訟申索賠償,因知情權被剝奪,分分鐘追究無門。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關報刊承印人的資訊出現混亂,不僅涉嫌違例,亦侵害公眾利益,若日後有市民提出索償,會令法庭傳票無法成功送抵,有機會索償失敗,甚至「告錯人」,會對原告造成不公。
在本港發行的報刊均受到《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監管,其附屬法例《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訂明,本地報刊申請註冊時,必須提供東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編輯的全名及營業地址等資料,而刊物均須在刊登時列出承印人的名稱及詳細地址。如要更改註冊資料,報刊須於七天內向報刊註冊主任提供詳情,否則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法律界人士伍毅文表示,若市民因報刊內容等問題,提出民事索償,但因刊列的承印人地址不詳,會令法庭傳票無法送抵被索償的承印人,引致市民未能成功提出索償,對市民不公平。此外,市民亦有機會因不知道真正承印人,而無法提出申索或造成申索困難,「到底告晒全部有關嘅承印人,還是隨便告一個呢?」在此情況下甚至會「告錯人」。因此,刊登的承印人與官方登記的承印人不同,不但觸犯法例,同時亦侵害公眾利益,令市民無法控告適當的承印人。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承印人、出版人或編輯須為其出版的報刊負上刑責。若有市民欲提出民事索償,申索人有機會因為資訊混亂而難以向承印人進行索償,「如果(報刊)唔寫承印人或寫錯,最有可能嘅得益,就係逃避未來有機會被追究嘅責任。」陸分析,法例規定刊登承印人的營業地址,是指該公司在上址進行商業活動的地址,不必從事主要的商業活動,即營業地址毋須是印刷工場的地址,而一間印刷公司亦可承印多份報刊。另外,有報刊如未有按照法例更新承印人資料,法例傾向問責新任承印人,而並非舊承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