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疑濫權多收物業稅

【本報訊】重慶大廈商場於九九年起,把商場的公眾地方出租給電訊公司收租,但稅務局卻偏偏從商場內的一百三十四間店舖中挑選其中一間,要該舖的業主代全間商場繳付有關收益的物業稅。被選中的舖主認為稅局的做法不講道理和濫權,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稅局的決定。

申請人彭桂蓮(譯音),於九四年間,與另外兩人合資三百六十萬元購入重慶大廈地下一間舖位,該舖現屬商場「重慶站」的一部分。本報記者昨到訪該舖位,發現是一間找換店,店員對舖主興訟一事並不知情。

入稟狀指,「重慶站」兩間前任管理公司,曾把商場公眾地方出租給四間電訊公司,於九八至○二年期間,每月向各電訊公司收取六千至八千元的租金,申請人從無收過當中分毫,但稅局於○六年至本年四度評稅後,每次都向她追收有關租金的物業稅,令她於九九至○四年的課稅年度合共多付逾十萬元稅款。

申請人曾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雖駁回其上訴,但同時促請稅局要較公平地對待她。惟稅局於委員會判決當日,再向她發出一份評稅通知,依舊要她獨力承擔所有稅款,顯示稅局不願公平對待她。 

指做法不講道理

申請人認為,她不可能代其他舖主報稅或向他們收回代繳的稅款,稅局應向收租的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收稅,甚至逐間商舖收稅。商場共有一百三十四間店舖,她所佔的業權不足四千分之一,稅局卻要她獨力代全商場交稅,並非講道理的做法,屬濫用權力。

「重慶站」現任管理公司職員接受本報電話查詢時表示,該公司於○五年才接手管理「重慶站」,並不清楚涉案期間的情況,「重慶站」現時無把公眾地方租給電訊公司放置櫃位,但他不能透露是否有電訊公司在商場的公眾地方設置發射器。

案件編號: HCAL 5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