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龍空姐追討花紅敗訴

【本報訊】三名港龍空姐向資方追討二○○八及二○○九兩年共約七萬元的農曆新年花紅,勞資審裁處昨判員工敗訴。裁判官昨指,三名機艙服務員簽訂的合約中,已列明花紅屬公司酌情發放,即使之前公司每年向員工發放花紅,亦不構成員工的合理期望。其中一名申索人兼工會主席潘芸妮對裁決表失望,會徵詢員工意向及法律意見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港龍昨發表聲明指,歡迎裁決結果,該裁決更顯示港龍就發放農曆新年年賞方面符合僱傭合約及相關規定。

裁判官指出,三名申索人簽訂的服務合約中列明花紅屬獎賞性質,公司可按業績及員工表現酌情發放。

他更指出,即使公司在○八年前每年均向員工發放花紅,亦不等如有責任繼續發放,○八及○九年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暫停發放花紅亦非不理智及反常行為。

案件編號:LBTC 24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