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單位的業主於卅七年前,將該單位以每月六百元租給一名女子,但業主按月上門收了十一年租金後,便沒有再出現,之後至今的廿六年來,亦從未向女子追租。女租客昨因此入稟高院,指一直佔住上址逾廿年亦未獲追租,要求法庭以「逆權侵佔」為由宣告她是該單位的業主。
女原告林芝,被告房兆君(譯音),涉案單位(下稱單位)位於馬頭角道一○七號,被告於一九五九年底以逾二萬元購入單位後,至今仍是該處的註冊業主。
入稟狀指,原告於七三年與被告有口頭協議,以每月六百元租用單位,但雙方當時沒有討論過原告會租用多久。原告與她家人自七三年起,一直佔用單位,被告則會每月上門收租。雙方其後不時有調整租金,而被告於七三年至八四年間都有上門收租。
但自八四年起,被告再沒有上門收租,亦沒有向原告追租,原告自此更未見過被告一面。而原告自八四年起至今,為單位繳交差餉,其後又「夾錢」維修馬頭角道一○七號的公眾地方。原告因此認為已逆權佔有該單位,所以向法庭提出是次訴訟。
本報記者昨日到原告報住涉案馬頭角道單位查訪,發現該處重門深鎖,亦未有人應門,該處與一般唐樓無異,沒有電梯,樓間亦非常陰暗。在該處居住了一年多的一名鄰居則指稱並不認識原告,亦指自己從未見過原告,但不時聽到該單位有鐵閘開關聲,故肯定是有人居住。至於被告則報稱居於灣仔柯布連道十三號,但該地址現時是一間酒樓,酒樓方面表示不清楚業主的資料。
執業律師黃國桐表示,逆權侵佔條例旨在保障租客權益,當業主長年對名下單位不聞不問,事後卻要向一直居於單位內的租客追回業權收益,此時租客便可引用此條例爭取業權,過往例子亦多數成功。惟黃表示,在無人反對下,由租客主動入稟爭取業權則屬罕有,勝訴與否視乎租客居住年數、業主的行為及反應等。
案件編號:HCA 48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