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E每月放病假3-4天,雖然有病假紙,但僱主懷疑E濫用病假,要求E向指定醫生求診。僱主的要求並不構成違法歧視。
‧僱員P因為肺炎而放4星期病假,人力資源經理在第2個星期開始每天致電給他,建議他應在家中工作,但P拒絕。經理稱現時經濟低迷,P如果做任何影響事業前途的行為實屬不智,令P感到受壓和受屈。經理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的殘疾歧視和騷擾。
‧僱員A天生左腳殘疾,同事稱他為「鐵拐李」,雖無惡意,但已可能構成殘疾騷擾。
‧主管A經常問智障僱員B為何她這樣「遲鈍」,是否要火箭推進器來提升其智商,雖然B並無表示不滿,但A的行為可能構成殘疾騷擾。
‧僱員C為零售店銷售主管,三年內數度在工作中扭傷足踝,僱主以減少她受傷為由,將她調往總務部,基本薪金不變,但失去賺取佣金的機會,影響事業發展機會,可能構成歧視。
資料來源:《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