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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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法定假期似有還無

如果讀者有留意月曆的話,應該會發現到上周六是「紅日」,原來按照《僱傭條例》第三十九條及《公眾假期條例》附表,農曆年初一為法定假期,但如果該日適逢周日,則會在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即周六)補假。

其實,每年總會有幾個法定假期(勞工假期)在周六。在五天工作制還未實行以前,如果出現法定假期在周六,或者農曆年初一是周日,周六因為屬於工作天,所以將周六列為「紅日」或作為法定假期的補假,不會影響打工仔每年擁有十二天法定假期的待遇。

但自從二○○六年政府逐步推行公務員「五天工作制」後,按照慣例,包括銀行在內的坊間機構亦會跟隨政府的指引,逐漸推行「五天工作制」新安排。換句話說,打工仔由一周享有一個休息日增加至兩個休息日,而這還未計算那周的法定假期。

如農曆年初一是周日,補假在周六的年三十晚,但周六在「五天工作制」下已經是打工仔們每周必有的休息日;另外,如法定假期適逢周六,法例亦沒有列明會為這日作出任何補假。這變相是令打工仔十二天的法定假期減少。

有人說,「五天工作制」是要打工仔在五天之內完成過去在六天工作周下的工作量,非但沒有增加打工仔的作息時間,他們還需要延長工時,需要早出晚歸,過着非人生活。如果將法定假期定於毫不相干的周六,甚至不予補償的話,十二天法定假期變相減少,「五天工作制」對打工仔來說實在是無福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