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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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誤導市民險違法

水務署職員疏忽,險令市民干犯法例!張先生與友人合組的公司結業,遂向水務署查詢取消水錶手續,其後已按職員指示以公司身份遞交所需文件,惟申請最終遭拒,「整晒啲文件又話唔退得按金,即係玩我啫!點解連職員都唔知規矩㗎!」

就職員誤導客戶一事,水務署發言人未有正面回應,只解釋倘公司只結束營業,在取得公司董事簽署授權後,該署可將按金退給其中一名董事。但上述公司屬撤銷註冊,按《公司條例》規定,公司解散後之財產須視作無主財物而屬政府所有,故未能退回水費按金。

「叫人用間唔存在嘅公司去申請(取消手續),咁同假冒身份冇分別!」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批評水務署職員涉嫌間接教唆巿民違法。

民間監管公共事業聯合會發言人蔡耀昌則認為,水務署應加強培訓前線員工熟悉相關法律,以便清楚向市民解釋,避免再生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