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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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保障兒童監護權

【本報訊】政府經過長達近八年的研究,終就防止父母擄拐子女及兒童監護權問題落實十五項措施,包括擴大申請禁制令的範圍至已婚或離婚父母,以及授權入境事務處及警務處可在法院已發出或正處理禁止離境令申請時,可暫時看管兒童,當局亦會修訂法例,簡化現時委任監護人的法律程序。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二年就兒童的監護權和管養權問題,發出四份報告書及提出一百二十四項改革建議。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完成其中兩份《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及《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的研究,當局原則上接納報告建議,並會研究修例實施所有建議。其中有關父母擄拐子女方面,當局決定授權入境處及警方,在法院已發出禁止離境令禁止有關兒童離開香港,或法院正處理有關申請時,有權在指定時間內暫時看管兒童。

簡化委任監護人程序

至於兒童監護權方面,勞福局同意應簡化委任監護人的法律程序,以鼓勵更多父母採取積極行動,為子女作出監護安排,當局會落實九項建議措施,包括父母可透過書面形式任命監護人,而毋須訂立遺囑或契約;委任監護人時須先得對方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