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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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足有前科 難獲緩刑

【本報訊】襲警乃嚴重罪行,警方可以《警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檢控。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疑犯有類似案件的前科,而再犯的案件又證據確鑿,警方可能以刑罰較重的後者提出檢控,當事人可能難獲得緩刑,但最後要視乎警方及律政司的決定。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員執行職務時遇襲,根據香港法例232章《警隊條例》中的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而當事人可用各種理由求情,望法庭判緩刑。另一方面,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附表三所列的例外罪行中,違反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當事人可被處監禁兩年。由於該條例屬例外罪行,法律上不可判其緩刑。

遇襲警傷勢影響判決

另外,遇襲警員的傷勢亦會影響判決,若經醫生診治後,證明其傷勢受損程度嚴重,被告有可能被判監禁。陸續稱,若疑犯在現場拒絕接受「吹波波」,法官審案時通常會當被告曾飲酒,情況較一般酒後駕駛嚴重,通常被判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