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既是多元的自由社會,也是法治社會,法治是自由的界限。基於此,任何意見表達及集會、遊行、示威,必須遵循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遵守公安條例規定,不得破壞社會安寧和衝擊公眾秩序,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優良傳統。
然而,近年來在反對派帶壞頭和唆使下,天星碼頭及皇后碼頭事件、違反禁區條例羅湖橋示威事件、衝擊中聯辦事件、圍堵立法會事件等等,違反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的社會運動愈來愈多,大有「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之勢,而政府管治舉步維艱,「跛腳鴨」形象窘態畢現。
其實,面對社會運動政府之所以進退失據,成為「冇牙老虎」,很大程度是由於自廢法治武功造成的。姑且以二○○七年皇后碼頭事件為例,所謂「本土行動」非法佔據公共地方幾個月,阻差辦公,完全觸犯刑律,為何不第一時間加以檢控?而且在當年八月初警力清場後,為何仍不對滋事分子展開追究?另外,本應於二月移交給承建商的填海工地,被非法佔據延至八月才能移交,須按合約賠償誤工費給承建商,這些都是納稅人血汗錢,為何不採取民事索償向滋事分子逐一追討,告到他們破產「殺一儆百」?
正因為港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令滋事分子搗亂「零成本」,犯案造成社會損失後既不用受懲罰,也不用付出代價,當然愈加膽大妄為。於是,其他人有樣學樣,一發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