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七/○八及○八/○九兩個財政年度,因納稅人逃稅,稅局無法收回而要撇帳的薪俸稅達二億四千八百萬元,當中四千萬元是因納稅人已離港而要撇帳。同期僱主因觸犯《稅務條例》,包括不提交報稅表或各類資料而被定罪的個案,分別有八百一十五宗及五百三十三宗。
欠稅或遭阻止離境
稅局表示會採取各種行動追討欠稅,若欠稅人士意圖離開或已離開香港,稅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引」,阻止該納稅人離境或再次離境。
法例規定,納稅人如即將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需在離港前一個月或之前通知稅局。其僱主亦需在同一時限內就僱員行將離港一事通知稅局,並在之後的一個月內暫時停止支付薪酬和其他款項予該僱員,直至稅局發出「同意釋款書」為止。期間稅局會考慮是否需要該納稅人在離港前清稅。但這項規定不適用經常要到外地的僱員。
稅局指,假如追稅無效會內部撇帳,但在掌握追稅資料後會重新追稅,納稅人不會因欠稅時間久長而免去清繳稅款的責任。過去兩年,稅局從撇帳中重新展開追稅行動,成功追回一億零二百萬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