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歲被告梁禮仲,昨於區院承認八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法官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卻有違其職責犯案,故要為被告索取背景、心理及精神報告,下令他繼續收押至二月一日才判刑。
梁原被控十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惟其中三項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梁被控於○八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六十四次不誠實使用警方單位資訊通用系統,涉及八名年齡十六至廿二歲的女事主。
威嚇你唔嚟 警察上你屋企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乃旺角警署的偵緝警員(CID),案發時利用他的上級即一名高級督察的密碼,使用警隊的電腦系統而獲得八名女事主之個人資料。
警方於○八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間先後拘捕女事主C、D、E及F,惟各人稍後獲釋,被告先後致電四人,着對方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然後帶女事主到警署一樓不同房間大講有味笑話,被告會着女事主坐近身邊,問女事主「有冇着過比堅尼」,又會大讚女事主身材「好索,又瘦又高」,整個過程與查案毫無關係,其中事主D沒有依時到警署,被告曾致電威嚇她「你唔嚟,警察會上你屋企」。
捉手睇掌:有冇着過迷你裙
女事主B、G、K及L則先後在同年十月及十一月就不同事件報警,被告亦先後致電四人到旺角警署協助調查或進行認人手續,被告曾經帶K入認人手續的房間,要她轉身「畀我睇吓你嘅身材」,被告又捉着K的手看掌相,並問K「你有冇着過短褲或迷你裙,點解穿得咁密實」。
被告又曾在警署房間與女事主L談及面相運程,被告直指「你兩隻眼有好多桃花,嘴唇反映你鍾意同男友做愛」,又拿去L的手機看她的低胸裝照片,部分女事主由母親、同學或男友陪同到警署,被告會要他們在別處等候,或者另擇會面日期。
警方於十一月廿六日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承認透過警方電腦系統搜索曾報案的少女,被告希望約會該些少女,他看過她們的電腦資料後,便安排她們到旺角警署進行「睇辦」,親證有關女事主「靚唔靚」,而該些少女所涉案件,並非由他或他所屬的部門負責。警方調查亦發現,被告案發時並非當值,而被告的手機儲存了八名女事主的手機號碼。
案件編號:DCCC 41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