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滙豐銀行旗下滙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前高層文銳輝,收受一百一十萬元賄款,作為協助上市公司三丸東傑的財務顧問介紹客戶買入三丸東傑股票之報酬。文銳輝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廿一日判刑,下令被告還押待取背景報告,以及要求控方就延誤檢控被告提交資料作量刑參考。
助上市公司賣股票
五十五歲被告文銳輝,事發時為滙豐金融服務(亞洲)有限公司企業證券部高級副總裁。法官昨裁決時指,被告協助三丸東傑的財務顧問吳景浩介紹黃寶明買入三丸東傑股票,而透過被告向黃提出回購承諾,已超出被告之職權職能,被告身為僱員,利用滙豐的名聲及客戶信任,違反內部規條進行游說。
證據顯示被告確對吳有所優待,而吳借出一百一十萬元款項及被告的還款時間,亦恰與回購時間有關,被告以妻子名義收取吳以前妻名義之借款,明顯有隱瞞之嫌,法官相信該筆款項為報酬,遂裁定他兩項收受利益罪成。被告早前已承認向證監會作出虛假陳述罪。
辯方求情時指,證監會自○六年將案轉介廉署調查後,廉署○八年二月才拘捕被告,再在一年後始落案起訴,當時被告已清還欠款,事件令被告飽受壓力。被告自○六年被滙豐辭退後,曾在石油貿易公司任董事顧問,亦在投資公司任行政總裁處理內蒙高速鐵路特許融資事務,惟上述工作均無收入,過去四年一直靠積蓄維生,望法官考慮事件屬一反常態而輕判。
控方案情指吳景浩向被告推薦三丸東傑股票,被告事後向Newmark Capital Corporation LTD主席黃寶明介紹該股,揚言其股價偏低且將配股,若公布業績後仍未配股,則三丸東傑將以原價回購股票。黃終以一千二百五十多萬元購入一千萬股三丸東傑,吳亦向被告給予一百一十萬元報酬,惟黃見三丸東傑未有配股及回購,向滙豐投訴始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 16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