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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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泰龍案警干擾法庭程序

黑道猛人李泰龍去年八月初在尖東一酒店外中伏亡命案,涉案八名男被告昨於九龍城法院再提訊。其中三名被控謀殺罪被告的代表律師庭上「爆出」,警方於昨日早上,在該些被告沒有律師陪同下,於法院大樓內的羈留室做認人手續;裁判官聞悉後,即時要求警方的案件主管到庭「解畫」,之後更直斥警方有關行為是干擾法庭程序。

另外,其中一名被控串謀謀殺罪被告的代表律師亦指,去年十二月初曾要求索取該被告楊文廷(四十八歲)所住大廈的閉路電視錄影帶,當中或會有他的不在場證據,但警方卻指影帶已損壞。裁判官認為辯方要求合理,希望控方會跟進錄影帶事宜。法庭現將案押後至二月十二日,轉往東區法院作交付審訊程序。

三名被控謀殺罪的被告李蘊剛(卅五歲)、勞展宏(四十四歲)、李鎮江(廿二歲)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投訴」後,負責本案的高級督察梁嘉偉被傳召到庭解釋。梁表示曾於荔枝角收押所做認人手續,但有被告不肯出來,令手續未能完成。梁又指曾詢問警司余文新(譯音)才作決定;裁判官直斥警方此舉是干擾法庭程序。

對認人的證人構成危險

據悉,警方昨早一度將法庭羈留室「清倉」,有被告在沒有律師陪同下,被安排作認人手續。上述四名被告與亦被控謀殺罪的莊輝成(廿九歲)繼續收押監房看管。而早前獲改控協助罪犯的鄭小雄(四十歲)、李漢傑(卅四歲)及李遠和(卅四歲),則准繼續保釋外出。

從事法律界卅年的黃國桐律師表示,從未聽過有警務人員安排被告在法庭羈留室進行認人手續,如果屬實,是嚴重違反司法程序,對認人的證人構成危險,對被告亦不公平,辯方律師可提出撤銷起訴。

黃指根據警方認人程序,會安排六「戲子」與疑犯站在警署認人室,證人在單鏡反光室辨認,疑犯亦可通知律師監察整個過程,確保證人不會被疑犯認出而遭報復,疑犯權利亦獲充分保障。

案件編號:KCCC 4930、31、33及517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