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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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防火條例形同虛設

十二年前,尖沙咀寶勒巷發生一宗轟動全港的罪案,有人在某大廈卡拉OK內縱火報復,造成十七死十三傷,卡拉OK內的防火設施被指嚴重不足及失效多時。事後,政府決意加強全港娛樂場所的安全和防火設備,避免慘劇再次降臨。

現時,有非常多的娛樂場所設於市區舊式商住大廈樓上,它們名義上受到政府多方面的條例規範,包括香港法例第五○二章《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五七二章《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以及第五七三章《卡拉OK場所條例》及附屬法例,規範主要針對建築物的建築標準(如負載量)和防火標準(如走火通道、防煙門、灑水系統等);另一方面,場所亦需要符合食環署的衞生標準,以及設立如無障礙通道等,以符合社會標準。

然而,由於舊式大廈設備簡陋,要娛樂場所符合所有法定條例標準,這必然是一件難事;何況舊式大廈本身存在業權分散的問題,設備管理、維修、權責方面應該如何分擔?

此外,條例的嚴苛往往令娛樂場所難以經營,特別在經濟艱難期,部分娛樂場所情願冒着犯法風險不履行法例,以降低成本。防火條例被部分經營者無視,有關當局是否有正視?

近日有尖沙咀樓上酒吧出現嚴重超載問題,也是在警方掃毒行動中方發現的,可見當局已經忘記教訓,在大廈防火安全的執法上開始鬆懈。情況持續下去,恐怕他日當各工廠大廈被納入放寬範圍時,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