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發生欠薪事件,發展局規定,所有政府地盤承建商須以轉帳方式發薪,倘工人並無銀行帳戶,則承辦商須以現金支票支薪,由工人兌現後再將收據交還僱主。不過,發展局旗下一間工程承建商負責人許先生則認為有關規定不切實際,「個規定原意冇錯,問題係根本做唔到。香港銀行兌現金支票根本唔會畀收據,咁咪即係逼人犯法?」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王國興認為,發展局為保障工友不被拖欠薪金的原意甚佳,惟當規定難以執行,則有必要修訂。
發展局發言人承認,部分銀行不會向兌現現金支票的顧客發出收據,因此當局正考慮修訂合約內容,容許承建商以月結單副本代替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