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職業為《人民日報》記者的內地女子往鴨寮街電器舖取回退款時,被指掌摑店員及掃跌多部電話的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杜大衞昨裁定被告襲擊及刑毀罪均不成立,杜官並嚴斥本港不少電器舖以各種手段欺騙遊客損害香港形象,強調並無因同情被告而判她無罪。杜官又批評警方在替被告及事主錄取口供時有所缺失致影響取證,控方對錄影證物的處理手法亦有待改善。
影不到襲擊過程
杜官裁決時指,庭上播放的店內閉路電視影帶,拍不到被告襲擊店員譚嘉諾的過程,反而清楚看到被告遭譚扯着背包及失平衡墮地。
惟譚作證時卻否認有關說法,更加表明沒有看過有關錄影帶,由此顯示譚的證供並非完全可信,加上被告如果想從較她強壯的譚手上搶回背包,使用適當武力亦屬合理,因此裁定被告襲擊罪脫。
至於刑毀電話方面,由於閉路電視亦拍不到有關過程,而影片顯示被告跌倒兩秒後已站起,由於兩秒是極短時間,未能證明她在期間犯案,因案情出現疑點,故亦裁定被告刑毀罪脫。
杜官在裁決後指,他曾處理過眾多無良電器舖欺騙旅客的個案,他直言有關事件嚴重影響香港形象,希望可盡快制止。
然而杜官亦強調,雖然被告懷疑遭店方欺騙,但他並無因為同情被告而釋放她,只是基於證據作出裁決。
批警方取證不力
杜官亦批評警方在替被告錄口供時,並無要求被告解釋「失控」犯案的意思,替譚錄取口供時又沒有讓他看閉路電視影帶,最終影響了控方取證。杜官又認為涉案的電話只是輕微損壞,店方減價後可再出售,故損失最多數百元,並不會如控罪書所述達七千多元。
杜官亦希望控方日後處理錄影證據時能有更好安排,例如事先檢查法庭的影像播放設備,避免如本案般,在開審前才得悉影片未能播放,致案件因器材問題一再押後及出現延誤。
控罪指三十八歲被告李金橞在今年十月八日,在深水埗鴨寮街二四四號的「秋田館」電器店內襲擊譚嘉諾及刑毀十一部共值七千多元的室內無線電話,而辯方則稱被告因遭譚拉着背包,掙扎下才以手撥向對方,並無掌摑,事後被告更遭譚推跌,她失平衡才撞跌貨格上的電話。
案件編號:KTCC 642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