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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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旅客最新簽注審批

【本報訊】今次入境處擺烏龍審批入境期限,有資深入境處人員指,按法例入境處人員有權決定旅客的留港期限,惟通常若旅客並無可疑,會依簽注所列有效日期批出相同的留港期限,若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俗稱雙程證)上有多個新舊簽注,通常以最新簽注作準,依新簽注有效日期審批,今次事件相信是有人員「畀錯入境期限」。

出境時公安會蓋印章

按本港法例,入境處派駐口岸櫃位人員獲授權對入境旅客施加入境逗留期限及條件,甚至對入境目的有可疑的旅客可予以拒絕入境。

有資深入境處人員指,如人員認為旅客有可疑,但又未有明顯證據或原因可拒絕入境,就會發出有條件逗留,例如簽注期限原本為九十日,入境處人員可以只批留港十四日,待對方申請延期留港時再視乎情況審批。

據悉,持有雙程證的內地旅客,需向內地申請商務或探親等簽注才可赴港,簽注需貼在雙程證上,待出境時由公安蓋上出境印章;由於一本雙程證最多可用五年,難免一證有多個新舊簽注,資深入境處人員稱,審批旅客入境時,通常是按最新而又被內地蓋上出境印的簽注審批,以避免將來一旦旅客犯事,遞解時出現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