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男子於○三年前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獲釋,事隔六年,他昨日自行入稟高院民事控告警務處處長,指當年在案中作供的警員作出假口供,令他無辜被檢控,引致身心受創;令他對警方失去信心,即使再遇襲亦不敢報警,現要求警務處長賠償其損失,但未有透露賠償金額。
原告和衡,被告香港警務處處長。原告在其自撰的入稟狀中指,於○三年九月廿八日,他與一名內地漢被指在公眾地方打鬥,事後他遭檢控,同年十二月於荃灣裁判法院受審,結果無罪釋放。
警員假口供 原告變被告
原告指稱在該案審訊時,有兩名警員受上司指示作出假口供。他指這「警隊次文化」對社會造成巨大影響,足以動搖法治基礎,因此不能坐視。他又指自己遭內地男子施襲,其實他才是受害人。當時頭部被重擊廿多下,眼、肩及手臂都受傷,原可向該內地漢索償;但因警方隱瞞現場證人、拒納他的口供和證物,令他喪失向內地漢追究的權利。
除身體受傷外,他亦因本案而心理受創,對他人的同情心減退、不再信任警方、即使再遇襲亦不敢報警及不敢追究,故他現要求被告就他上述的身心受創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250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