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笑罵由我:應立例嚴懲醉駕

因醉駕而導致六人死亡的司機,承認誤殺罪並向死者家屬下跪,有家屬認為他有勇氣認錯,欣賞他承認誤殺。

筆者奇怪的是,因自己貪杯引致六人死亡,這不是誤殺是甚麼?說是謀殺當然過分一點,謀殺是有預謀的殺人,肇事司機雖然不是預謀撞死人,但明知醉駕有撞死人的可能性,仍舊過量飲酒超標七倍,即是明知可能殺人而仍「準備」殺人。可惜在謀殺與誤殺之間,沒有另外適當的罪名,不然的話,醉駕之殺人,實在比誤殺更嚴重一些。

一個人大醉後駕車出門,應該明知此一去隨時可能有路人會遭殃,不死即傷,而他仍將他人安全置諸腦後。他應該知道自己醉駕的危害性,所以殺人不是片刻之誤,而是有一定程度的「蓄意」。

雖然明知醉駕可能殺人,但醉駕的人仍不絕於市,主要原因是判罰太輕。無良駕駛都指望自己醉駕不會出事,都指望醉駕後出點事未必死人,都知道醉駕的判罰不重,於是都繼續醉駕通街走。

既然醉駕可能使無辜的人喪命,為何一個社會仍容忍醉駕的人?莫非某人鹵莽逞能的快感,比他人的生命更重要?政府擔心剝奪醉駕人士的權利,而一般市民的生存權不是更要保護嗎?

一次醉駕就終身停牌,我贊成這樣的重罰。其實這對駕車者的要求並不高,只是喝醉了就不要駕車而已,連這樣都做不到,那就「終身」乘巴士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