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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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踢爆湯家驊漏報利益

新世界再次對立法會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提出法律挑戰。新世界昨日去信委員會主席李鳳英,指證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委員會成員湯家驊,曾三次與新世界中國執行董事梁志堅會面,提供法律意見並收取可觀報酬,其太太湯楊蕙蘭亦曾向新世界發展及其集團公司(簡稱新世界)提供法律服務,但湯家驊從未在委員會的聆訊中、包括在盤問證人梁志堅時申報有關利益,質疑他違反《議事規則》及影響整個調查的公正性。

新世界中國主席鄭家純本周二出席委員會的聆訊時,已曾質疑湯家驊漏報有關利益,但湯家驊當時解釋,只記得在二十多年前協助過新世界訴訟,又說無法肯定有否向新世界的關連公司提供過法律意見,要求鄭家純公開有關資料。新世界在搜集相關資料,昨日正式透過律師去信委員會投訴。

指湯家驊解釋不符事實

信件指湯家驊漏報了三方面的利益,首先是湯家驊曾分別在○三年四月十六日、六月二十七日和○五年三月八日,與以梁志堅為首的新世界職員及代表律師,在湯家驊位於金鐘太古廣場一期的大律師事務所舉行法律會議,並就此收取了可觀的法律費用,質疑湯家驊自稱只在二十多年前協助新世界的解釋「不符事實」(untrue)。

其次是湯家驊的太太、本身是事務律師的湯楊蕙蘭,亦曾在○四至○八年向新世界提供法律服務;其三是湯家驊曾代表新鴻基地產的成員及股東,而新鴻基持有紅灣半島發展商添星發展的五成股權;但湯家驊只曾向立法會申報其大律師職業,從未詳細披露有關利益。信件附上了大量證據證實有關指控,包括湯家驊當時提供的法律意見、相關律師行的電郵、梁志堅的辦公室日記,以及有關湯家驊參與新世界事務的資料。

信件指出,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議員必須於上任十四日內,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處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而「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定義,包括任何「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新世界對湯家驊未有申報與新世界及新鴻基有關的利益感到驚訝,尤其是今次調查的主題正是有關利益衝突,而湯家驊曾多次在聆訊內外發表針對新世界的評論和指控。

促立法會盡快跟進交代

信件強調,公眾對立法會議員作出全面及坦承的披露和申報,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和不公正的印象,擁有非常高的期望,希望委員會會對這件嚴重事件展開調查,並向新世界交代將會對湯家驊未有在參與調查前申報利益採取甚麼行動;新世界亦正在徵詢大律師意見,研究湯家驊的有關行為,會否對整個調查的公正及公平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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