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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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盜賣股票證券女職員收監

本文重點
【本報訊】證券公司女職員聲稱九七年時丈夫去世並無留下分文,因要獨力照顧兩名女兒,以致欠下債款,為償還債務,七年間她將三名表親戶口內的股票賣掉,合共偷取五十三萬多元。直至○七年底,三名表親見股票興旺欲賣掉股票,才發現股票被竊。女職員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卅一項偷竊罪,法官指案件屬嚴重違反誠信,但接納被告並非偷錢過奢華生活,判她入獄廿個月。

三表姊妹蒙損失

五十七歲被告梁肖玲,承認二○○○年三月至○七年八月間賣掉三名表姊妹在證券公司戶口內的股票。三名表親的股票當年買入價約為七十五萬元,若於○七年十一月底才賣出,市值達一百四十五萬一千多元。

控方案情指,被告是投資持牌代表,案發期間在豐年證券有限公司工作。她的三名表姊妹均在該公司設戶,其中兩名受害人更透過被告買賣股票,第三受害人透過被告買新股。

被告除擅自賣掉首兩名受害人的股票外,又把第三受害人買入的新股傳入自己名下戶口,並在第三受害人不知情下把新股賣掉。被告從不向三人寄出月結單,只在三人查問時才偽造一些假單,又自掏腰包支付三人的股息作掩飾。

案件編號:DCCC 109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