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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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前僱員被解約告平機會歧視

【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遭前下屬指控曾作出多項「歧視」,該會前性別組別女總監薛家妍,認為平機會於九七年無理對她解約,有違《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及《使人受害的歧視》等多項歧視條例,故在九九年入稟區院向平機會及該會主席等人,就歧視所構成之傷害索取賠償至少三百六十萬元;案件纏訟逾十年,昨日終於正式在區院開審。

原告人薛家妍;被告人分別是平等機會委員會(下稱平機會)、其前主席張妙清及前行政總監何蔡慧兒。

年過五十歲的原告原是一名執業律師,八四年加入律政署任職高級律師後,再轉往律師公會擔任助理總監,終在九六年九月加入平機會,以三年合約性質擔任性別組別的總監,月薪十萬另加每月五萬元的津貼。

剝削女性工作發展機會

原告指自九七年五月起,她因嚴重頸肩痛影響其活動能力,加上工作壓力令她出現抑鬱症狀;但平機會卻因她的「殘疾」而在九七年九月與她解約,事前並無書面通知。

她事後透過律師追問被告一方後,才獲對方給予九個「無關痛癢」的解僱理由。原告又指,被告因其女性身份而剝削其工作發展機會,此舉屬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原告並指被告之「不公平歧視」對她構成損失,包括失去餘下兩年工作合約及每月十五萬元月薪外,亦令她心理及精神受損。

案件編號:DCEO 11/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