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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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立會傳召權不可或缺

新世界高層挑戰立法會的司法覆核案,法院的判決涉及立法會固有的權力及憲制角色,用詞具體而微,影響廣泛而深遠。由於法院裁決的理據非常明確且有力,相信新世界上訴的機會甚微。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就梁展文事件的調查有望加快進程,讓公眾了解事實真相。

從憲制發展的角度看,立法會既然具有監察政府施政的職能,隨着時代的進步,為求提高專業化的水平,不斷成立新的政策委員會及愈益增多的法案委員會,力求更準確更精細地扮演維護公眾利益守門員的角色,立法會的授權與自然延伸是無可避免及順理成章的事。

挑戰專責委員會無權行使必須由全體立法會議員集體擁有的權力,不合常理也不合法理邏輯,委員會的傳召權對立法會十分重要,不可或缺。近年政府施政失誤頻繁,公眾極度不滿,立法會運用監察權,成立各種委員會,尤其是針對重大事件,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成立專責委員會的權力,展開深入的調查研究,傳召重量級的官員及業界領袖,實屬必要。

限制傳召權,等於變相令立法會成為無牙老虎,令關鍵調查無法進行,最後令事件真相難以查明,公眾利益無從確保。《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十款講得很清楚,立法會「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傳召權之地位十分明確,加上《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一款指明行政長官根據安全和重大公眾利益的考慮,可下令官員「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可見《基本法》早已預設立法會有需要時,將成立各種委員會行使傳召權以取證,有人批評立法會的權力膨脹,所指的就是這種傳召權。政府行政權力其實膨脹得更大,立法會的監察權亦應該相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