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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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擅取病人資料醫生罰5萬

【本報訊】月入十五萬元的伊利沙伯醫院前臨床腫瘤科高級醫生陳德明(四十六歲),在轉任私人執業前,從該醫院的資料庫中擅取二千名病人的資料,並去信通知有關病人他轉為私人執業藉此搶客,他經審訊後昨在九龍城法院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判刑時指,難以明白為何醫管局對公營醫生轉做私人執業時竟沒有清晰指引,考慮被告的罪行非涉及貪污,判他罰款五萬元。

另一交替控罪留檔案

辯方律師求情時,呈交多封被告前同事、病人、病人家屬的求情信,都指被告是個有能力、盡忠職守的醫生,事件已影響他的事業,被告亦將要面對醫務聆訊,加上育有兩名孩子的被告亦需負擔兩層樓的按揭,希望法官輕判。

裁判官裁決指,被告寄信通知病人他轉做私人執業明顯是招客的行為,是希望病人從伊院轉而光顧他的診所。被告事前沒有諮詢上級意見,就任意拿取病人的資料去滿足個人用途,故判他罪成。另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的交替控罪就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指,○七年一月某日,被告指示女文員將○四至○六年記錄病人資料的「大簿」交給他,又着她將病人資料影印副本交給他。

伊院後來收到四名病人投訴,指稱收到被告的信件,涉事病人認為他們的個人資料被誤用。

醫學會會長謝鴻興指出,任職公立醫院、私家醫院和醫療集團的醫生,身份屬該機構的僱員,求診者亦屬該機構的病人,因此受僱醫生除非得到有關公私立醫院或醫療集團同意,否則不可擅取病人的電話及地址等個人資料。謝鴻興指出,由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可判監的罪行,判罪醫生須廿八日內通知醫務委員會,再由醫委會轄下的初級偵訊委員會研究有否需要展開紀錄聆訊。醫管局回應指,一向有指引限制醫護人員只可在有實際工作需要下,方可查閱或讀取病人個人資料如治療病人、進行醫學研究或教學等。

案件編號:KCCC 123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