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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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跟進 警才重新調查

【本報訊】深水埗警方接獲報案僅廿二日,尚未「拉人」即終止調查,直到報案人向本報投訴,警方才表示重新啟動調查機制。有法律界人士批評警方在此案中調查不力,「唔嘈唔理」,有疏忽職守之嫌;有警察協會透露,警方只會在進行所有程序後,並認為無機會拘捕疑犯才會終止調查。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刑事案件並沒有調查期限,加上爆竊案件相當嚴重,故不明白警方為何如此草率便終止調查,「擺明就係懶,唔嘈唔查,換轉係滙豐銀行畀人偷咗部電視機,警方肯定唔會咁快唔查。」

黃質疑警方於案中是否已進行所有程序,例如曾否在其他大廈埋伏?有否在街上截查疑人?甚至到附近鴨寮街追查,看是否有人變賣贓物等?若警方未有完成上述程序便終止調查,即是疏忽職守。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亦認為,廿二日便終止調查,「奇怪啲喎」。他認為警方毋須如此快下定論,或者稍後會有同類案件發生,甚至是同一集團所為,不應太快抹殺破案的可能性。

結案須督察級以上批准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謂,終止調查與否絕不會因案件調查時間長短而定,一般情況下,警方若已完成所有程序,認為無機會拘捕疑犯,又或認為案件證據不足,跟下去亦不會有結果,才會通知案件主管終止調查。

廖強調,每宗刑事案件要結案,必須獲督察級或以上主管審查,不能單憑前線查案警員判斷而決定。他指出,若現場匪徒留下指紋,對案件偵查幫助極大,警方可以電腦核對慣匪指紋,將案犯揪出。但若僅僅拍下疑犯容貌,在資源有限下,則無法亦無可能逐一核對所有市民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