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歡女愛,從來是一方因求愛不遂才會選擇殺人或者自殺,從未聽過被求愛者因對方求愛不遂,而要求他殺兼且迫令對方自殺殉情。
有人提出今年底推出之政改方案,如果遭到否決,特首就要按《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及辭職,如果特首堅持拒絕解散立法會,他就會訴諸法律。
《基本法》第五十條指出,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這裏透視三個問題。第一,只有協商不果才有解散立法會的可能。○五年政改方案被否決,待到今年底提出新方案,議員如何衡量這段空白期是當日特首與立法會協商的結果?除非把○五年方案舊事重提,否則年底方案必是新方案,那何以促成解散立法會的條件?
第二,議員不支持方案,要辭職當然是無任歡迎,但迫令特首解散立法會,此乃監人賴厚。解散與否,選擇權在於特首,議員豈能用人家的主導權來威脅對方就範。正如求婚不遂,卻迫令人家用刀捅殺自己,這根本不成道理。
第三,解散立法會不是特首「說了算」的事,事前還要徵詢行政會議,特首要是一意孤行,將面臨重大的政治壓力。
如今就像是政府提出聘書,但有人嫌聘禮不足而要求他殺,更迫令政府自殺殉情。廣大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此不合理的婚嫁,說到底,是政治伎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