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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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入風雲:不只是行政立法關係

林瑞麟認為,行政長官不能因為政改方案未能通過而解散立法會,因為這不是香港的一般內部法案,不能只從《基本法》條文的文字上去理解,而必須從立法原意和政治倫理來了解。《基本法》第五十條和五十二條的設計,本欄過去幾天已有解釋,這基本上是用來解決特區內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爭持不下的僵局,行政長官要冒可能辭職的風險來解散立法會。

但政改方案,卻不是行政長官甚至整個行政部門和立法機關兩者之間的關係,因為要修改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經以下程序:行政長官先向國務院提出呈請,然後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草案,並在諮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後,就選舉安排作出一些決定,特區政府按照這些決定,再在香港進行諮詢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由立法會審議並表決。

所以擺在立法會議員面前的法案,不只是行政長官或特區政府的草案,而是經過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參與的草案。一二年的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人大常委會○七年底已作出一些決定,今次政改的諮詢和法案,也是基於人大常委會那次的決定,因此政改方案不是簡單的行政部門和立法會之間的政治問題,還涉及中央政府的一些決定和角色,不能以《基本法》第五十條和五十二條的設計,由行政長官冒辭職的風險來解散立法會去打破政治僵局,若然,那置人大常委會於甚麼境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