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赤柱監獄一名被判監十八年的毒販,因在獄中向職員爆粗及藏有止痛劑等違禁品,被罰取消約一百日扣假。他在法律援助署協助下,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挑戰現行懲教署「審犯」的制度,並得回被取消的扣假。
現行監獄規則欠公平
高院昨裁定,現行《監獄規則》規定由囚犯所處監獄的獄長處理囚犯的紀律聆訊,不夠獨立和公平,故判申請人勝訴。懲教署發言人回應指,會仔細研究判詞,有需要時會徵詢法律意見。
申請人黃得煒,於二○○一年十二月在打鼓嶺石屋內,販運十二公斤海洛英及千多克「安定」丸仔,被判入獄十八年,如果獲得一般的扣假,最早會在二○一一年一月獲釋。惟他被指在○七至○八年間多次在獄中違反紀律,共被取消約一百日扣假,又被扣除九十八日薪金。
黃於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指獄中紀律聆訊同一監獄獄長處理,令人擔心獄長會袒護下屬,可能存在偏見,有違《人權法》中保障任何人可享有公平審訊的原則。
署方反駁指,全港共有廿三間懲教院所,每年要處理逾五千宗投訴,但只有四十九人懲教職員達監督級別,當中只有廿七人為懲教院所的主管,若每次聆訊都要安排另一懲教院所的主管審理,會難作安排。
法官卻認為,取消扣假有如變相加監,牽涉到剝奪人身自由,若由囚犯所處監獄的獄長自行處理,有欠獨立及公平,未能達至《人權法》所保障的公平審訊原則。
另外,署方確實有資源安排其他懲教院所的監督審理囚犯的紀律程序,這樣做更可令囚犯紀律程序更獨立和公平,故判黃勝訴。
案件編號:HCAL 6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