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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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女生做賊好工泡湯

香港大學一名女生眼見同學將手提電腦留在電腦室內,她沒有發揮路不拾遺的美德,反將電腦據為己有,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她的一舉一動已遭閉路電視拍下作為罪證。因為這一念之差,她昨於東區法院認罪,雖判罰款二千元,但除了留下案底,原已到手的著名公司聘書亦相信因此而泡湯。

被告李朗怡(廿二歲),報稱香港大學三年級學生。據港大發言人指,確有一名叫李朗怡的女生就讀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惟辯方律師指被告其實已完成學業,將於今年底正式畢業。

裁判官判刑表示,接納本案屬於拾遺不報案件,才會判被告罰款了事;官又慨嘆指被告年輕有為,居然因一時愚蠢而干犯涉及不誠實的罪行,故叮囑她要吸取教訓,日後切不能再犯。聽到裁判官語重心長的教訓後,一直故作鎮定的被告,亦禁不住淚流滿面。

品學兼優 愚蠢犯案

辯方昨求情時,呈交被告的學業成績單、證書及義工獎狀等,證明她品學兼優,指她其實因一時愚蠢及一念之差,才會做出反常的行為。辯方更強調,被告原已獲一間著名公司聘用,原本定於十月上工,惟她因本案留有案底,相信這個大好機會將會泡湯。

被告被控在今年四月十五日,於香港大學邵逸夫樓一樓的電腦房內,偷竊一名夏姓女學生的手提電腦,價值九千九百三十元。

案情指事發下午三時半,與被告不同班級的女事主在電腦室溫習後離開,但大意留下其手提電腦,當事主折返時發現該電腦已不翼而飛,遂報警求助。

警方翻查電腦室的閉路電視錄影,發現是被告取走了事主的電腦,遂拘捕被告,之後更在她家中起回贓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

案件編號:ESCC 408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