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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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無搜查令議員斥濫權

【本報訊】警方涉收錯風爆錯屋早有前科,三年前商罪科在西貢參與掃毒行動時,爆門硬闖一名排舞師住所,戶主一家三口身心受創,去年狀告警務處處長及索償。今次警方另一大刑偵部門再度出醜,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認為「既沒有表露身份,又無即時出示搜查令,更涉嫌打人」,是完全錯誤,絕對濫權,促警方交代及向受害人道歉。而受害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有關探員涉嫌毆打。

受害兄弟可入稟控告

涂謹申表示,探員因調查需要,避免疑犯發覺及防銷毀證據或反抗,在行動前隱藏其警員身份,是可以理解。不過,當探員破門進入後,必須向屋內人表明「我係警察」及解釋行動原因,並馬上出示搜查令。他補充,搜查令須即時出示,就算事後才到車上取回,亦不可以接受。據他所知,軍裝警員到場時,亦未有登記探員的資料,有包庇之嫌。

另外,投訴警察課調查警員涉嫌打人事件需時,受害人可循民事檢控,入稟法院控告涉嫌警員毆打罪名。

律師梁永鏗指出,警方在執勤時只能使用適當武力,若事件中有事主被打穿耳膜,若證屬實,涉案警員需負刑責。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遭警方破錯門受損失,受害人可循民事索償,性質屬賠償性,金額小於五萬元,可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

警方釀成類似事件並非新鮮事。○六年四月,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協助毒品調查科,在西貢相思灣進行掃毒行動,爬上村屋露台,破開窗門入屋,屋內的排舞師男戶主、妻子和五歲孩子受驚,與探員推門角力,後來發現是一場誤會。戶主去年入稟高院,要求警務處處長為其下屬的鹵莽行為負責和賠償他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