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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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前警員有錢唔還破產期延長8月

飽受財困的一名中年警務人員,在提早退休前取得七十六萬元退休金,但他未有將全數退休金用來償還他逾五十萬元欠債,反而先將逾半退休金,即卅九萬元給予家人,並於一個月後申請破產。他於○五年獲頒令破產後,原定今年五月自動解除破產令,但高院昨接納破產管理署的申請,指他的做法對債主不公平,下令延長其破產期八個月。

高院昨就此案頒下詳細判決書,當中透露涉案的破產人士何鴻安(譯音),現年四十九歲,於○五年三月因無力償還逾五十萬元欠債而申請破產,兩個月後獲頒令正式宣告破產,他原定今年五月可自動解除破產令,但破產管理署早前向高院提出三項理據,要求法庭延長何的破產期。而他於四年的破產期內,共償還了約十萬元予債主。

樟木頭住宅免費送妻子

破管署指,何曾經與其他人聯名在東莞樟木頭擁有一個住宅單位,何於○四年三月以四萬八千元人民幣價錢,將該單位賣給妻子,但他卻沒收過任何錢,換言之是將單位免費送給妻子。另外,何當時收到七十六萬元退休金後,將其中卅九萬元付給母親和兩名兄長,佔了他退休金逾五成,何在給錢一個月後便申請破產。破管署原本要求何向家人收回有關款項,但何不肯合作。

何曾向法庭解釋,他將逾半退休金付給家人,是為了修補與家人的關係,並非有意對債主不公;如果他將款項用來還債,反而會令銀行和財務公司借更多錢給他;至於免費送內地的單位給妻子,只是用來供養她。

高院判詞指,何免費送內地物業予妻一事涉款很少,程度屬較為輕微。惟他把逾半退休金付給家人,則屬較為嚴重,而且他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法官認為他這做法,實對債主不公平;加上他其後拒絕向家人收回款項,故法庭要延長他的破產期八個月。

案件編號:HCB 179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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