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2009

警扣貨涉濫權 商人索償300萬

警方在處理一宗商業案件時被投訴涉嫌濫權,武斷地將投訴人公司買入的貨品當「老鼠貨」,在未有搜查令情況下擅自扣押投訴人的十七櫃貨品,事後卻發現大部分扣押貨品並非賊贓,警方始肯發還部分貨品。但事後投訴人卻發現,警方在查案期間涉向投訴人的客戶「唱衰」投訴人公司賣賊贓,令投訴人生意陷入困境,遂入稟控告警方及律政司非法侵佔貨物,並令投訴人公司商譽受損,索償最少三百萬元。投訴人最近再就此事,直接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投訴警方濫權。

投訴警方濫權的浚生塑料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鄭百桓指出,今次事件源於他向另一間公司購入大批塑料貨品,並寄存在不同貨倉內。去年十月九日,他突接獲貨櫃場通知,警方指其中八櫃貨是「老鼠貨」要扣查,鄭要求警方出示搜查令,但警方卻堅持有權扣貨,鄭遂立即帶同貨單到葵涌警署交涉,但警方未有理會。

警無搜查令 兩度扣貨

豈料翌日警方再在沒有搜查令下,先後分兩次再扣押合共九批貨,即合共扣查了鄭的公司十七櫃貨,他雖出示購貨單據要求警方交還貨物,但警方亦沒有理會,連累他不能依期向客戶送交三櫃貨。

鄭透過律師多番向警方追討貨品,直至去年十月十七日,警方始回信透露,分別有四間塑料供應商在該月的八日及九日報警,指交貨予一個買家X,但有人涉嫌開出空頭支票及提交假文件,據知涉案的買家X,就是賣貨予浚生的公司。

同日警方一名高級督察致電鄭,聲稱其中三名報警的塑料供應商同意,若浚生肯與該三間公司平分貨品,警方可即時交還被扣貨物,但鄭指警方的做法是濫權而反對。同日較後時間,警方又通知鄭可放行三櫃貨,因其中一報案供應商聲稱已向買家取回貨款。其後警方又指,另一名報案供應商,亦確認自己沒有涉事貨品擁有權,警方遂再放行另外八櫃貨。

六櫃貨涉訴訟仍被扣

迄今因其中一報案供應商仍堅稱擁有被警扣押的餘下六櫃貨的貨權,並已提出貨權訴訟,故鄭仍未能取回該六個貨櫃貨物。

鄭先生指,他九八年創立浚生塑料有限公司,每年營業額逾億元,事件反映警方在沒有足夠證據下,「隨意喜歡點做就點做」,沒有查證下就扣押巿民的貨品,沒有搜查令下更涉嫌非法侵佔巿民的財物,行動沒有法理基礎。

鄭於去年入稟法院向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索償三百萬元,包括現仍遭警方扣押的六櫃貨,至今已跌價五成,損失約二百萬元。

警方在去年十二月卅一日提交法庭的有關文件中,否認非法扣貨,強調扣押有關貨品時是據《警察條例》賦予扣貨的權力,又指當時懷疑有關貨品是賊贓,亦不承認扣押貨物時知悉誰是貨物的法定擁有人,直至提交文件時亦未知道仍在扣押的六櫃貨由何人擁有。

警方發言人昨晚指,葵青警區調查此案後,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拘捕一名男子,並已落案控告他三十一項訛騙及逃避法律責任罪名,案件稍後在地區法院再次提訊。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便作進一步評論。

法律界:無可能扣貨10個月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如果警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貨物是賊贓,例如已經拘捕疑犯,而疑犯又供出貨物是賊贓,則可在沒有搜查令下扣查貨物,但若有人能出示單據證明自己才是貨主,警方便要即時交還有關貨物,否則便屬濫權,警方亦無可能扣押巿民貨品近十個月,他認為警方當初應申請搜令,交由法庭判決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貨品屬賊贓。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質疑,事件根本是一宗爭拗擁貨權的民事案件,他更指警方處理案件時,有三方面懷疑有濫權成分:包括單憑有人指貨品是賊贓,就在無搜查令下扣押貨品;其次,沒有明確證據證明貨品是詐騙得來的賊贓貨品;第三,警方不應「死不認錯」,在揭發其「查錯案」下仍涉嫌四處唱衰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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