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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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及特權法可傳召任何人

【本報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立法會議員多項權力及特權,以方便議員履行其監察政府職責,包括在會議上享有言論自由、出席會議時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出席會議以至前往會議途中可免因民事債項而遭逮捕等。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更是議員迫使當局或個別官員及有關人士到立法會交代、或向立法會提供文件的撒手鐧。立法會可據此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政府的失誤,立法會可具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作證的權力,或出示他們管有的記錄及文件,立法會並可根據此發出傳票,如獲傳召的人不依照傳票內述明的時間到立法會或委員會,而主席可指示發出手令,拘捕該人及將其帶到立法會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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