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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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純與梁志堅申請司法覆核的理據

1 基本法定明只有立法會才有權傳召證人出席公開聆訊

2 立法會應視為整體,個別議員或少數議員不能代表議會

3 即使以委員會身份傳召證人,也須獲議會決議特別授權,才能行使特權法

4 委員會調查方向應集中政府是否恰當地運作,而非個別人士與新世界中國或其母公司的關係

5 要求鄭及梁交出文件及接受查問,並不合法,且超越委員會的職權

6 委員會在報章上對鄭及梁的評論存有偏見

7 要求鄭及梁交出公司文件,有侵犯鄭及梁私隱之嫌

8 委員會要脅要對申請人提出起訴

資料來源:入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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