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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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函投訴人警馬虎出錯

朱先生早前駕車駛經油麻地,鄰線車輛突然切線,並攔住去路。朱報警求助,並往警署錄取口供。其後,朱接獲警方回覆,指其提供的車牌號碼有誤,致未能提出檢控,「我當日即刻拍低現場照片,有晒雙方嘅車牌,一定唔會錯!」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陳克勤認為,警方作為執法部門,任何回覆必須再三覆核,以免出錯,令市民信心盡失:「市民對警方嘅信心得來不易,而且警方信件可能涉及法律程序,總之一個字都唔錯得!」

警方發言人解釋,事件因「證據不足」未能檢控有關駕駛者,惟負責發信的職員因為疏忽而錯誤引用「違例車輛登記號碼有誤」,事後已經致函當事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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