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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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觀:綜合管理的謬誤

唐司長介紹樹木管理專責小組的建議時,特別強調綜合管理的合理性。甚麼是綜合管理?簡單說,是樹木位於哪個地點,就由相關的部門負責。樹木在郊野公園,屬漁護署的工作;樹木在市區公園,責任落在康文署;樹木位於行人路上,可能是路政署的事,也可能屬各區民政處,因為區議會也是植樹單位。樹木位於斜坡,可能歸土木工程拓展署管,可能屬地政總署的責任,通常兩個部門會爭辯一番,也有可能驚動高層,才不會出現樹木「無人認領」的情況。有市民在颱風過後好意致電政府,某斜坡上有大樹折枝了,但換來的回應,卻是不確定該由哪個部門負責。

以樹木的地點確定保養責任的荒謬之處,在於沒有部門是「樹木捍衞者」,大家都視樹木管理為副業,不是主業。明明是管理道路的,卻要「加一件豬頭骨」,「順便」負責路旁樹木的管理。在勉強的心態下,難怪我們常見路政署或康文署的工作人員毫不留情的亂剪樹。可能他們認為,樹木快高長大,只會帶來太多麻煩。

因此,綜合管理即是無專人管理。但唐司長卻說,綜合管理「行之有效」,且符合成本效益,故決定維持此方法,只建議在發展局轄下設立「樹木管理辦事處」,期望這辦事處能成為「權威機構」,擔任協調和統籌。

樹木的綜合管理暴露了政府在公營制度架構上的過時、苟且、不重視知識及不夠專業的問題,但公營制度在弱勢管治下缺乏改革的能量,連做小手術也會受到各方的質疑。故我相信,「樹木辦」在此風氣下,要「權威」也會不夠本錢,沒有「牙力」扭轉政府部門間一見樹木就馬上卸責的心態。我認為,香港遲早要倣效新加坡,成立綠化政策的法定機構,才可專業地推動樹木的保育和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