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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內地男子黃南華藏槍並意圖以利器插某人屁股,當中牽涉李柱銘及黎智英一案,替黃南華從內地帶槍至香港的港人何維錦,較早前已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昨被帶返高等法院判刑。法官賴磐德指控方證據並未顯示被告涉傷人的陰謀,但被告得知黃藏有手槍,並知道該槍可能作犯罪用途,卻沒有即時報警,反而將槍交還物主,故亦需負上刑責。
考慮被告被捕後即時招認一切,並轉作控方證人,法官昨以案件特殊,輕判被告入獄三年。
五十歲被告何維錦早前供稱,他去年八月十二日在深圳,同案另一被告黃南華(五十歲)交了一個黑色袋給他託他將之帶返香港,何十二日晚至十三日凌晨期間到港,之後才接獲黃電話告知他袋內有槍,被告翌日將槍交還給黃。黃同月十四日被警員設置的路障截查時揭發藏槍落網,何亦於稍後時間被捕。
控方昨向法庭呈上一封由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司關劍輝所發的信函,當中說明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更勇於出庭作供以指證黃。辯方律師求情時亦稱,被告在印尼出生,後移居香港,一直奉公守法,從沒有犯罪紀錄,事後已後悔,希望能獲法庭輕判。
內地男子攜槍彈監16年
黃南華於上周五被裁定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被判入獄十六年。 案件編號:HCCC 1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