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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本港法例現時對改建板間房的監管不足,令危險板間房無王管。有律師批評現時法例未有監管板間房,存在灰色地帶;有工程師則指改建板間房若未有影響單位結構則不受監管,且執法相當困難,令法例形同虛設。
消防只監管公眾地方
律師黃國桐指出,觀塘、土瓜灣及深水埗等舊區有不少改建的板間房,但法例只監管賓館及擁有超過十一個宿位的單位,而消防處亦只監管公眾地方的防火安全,單位內則屬私人地方,故即使板間房無消防設備,也不屬違法,對於板間房通道狹窄、電線左駁右駁等問題均未受監管。
工程師黃澤恩則指,根據建築物條例,若單位裝修時,拆卸主力牆等須得到建築事務監督同意,但若改作板間房時,在未有影響結構的情況下則不受監管。法例上亦有規定每個用作居住的房間必須至少裝有一扇窗戶,但屋宇署卻甚少巡查,加上執法非常困難,業主可解釋該房間用作儲物之用,故令法例形同虛設。